建築物
維護管理規定
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
維護頻率
每年1次
相關證明資料
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自主檢查合格標章(如左圖)
有效期限
113年3月28日~114年3月31日